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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驾处罚乘客执法是难题

 

□翟丙军

 

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向各省交警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要加大酒驾处罚力度,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首次明确“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处罚”(昨日新华网)。

司机喝了酒,乘客也要“连坐”挨处罚,此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有人质疑,这些新规是否已经超越了交管部门的权限?更有人质疑,“假如我是乘客,要打一辆出租车,怎么才能知道这位司机不是酒后驾驶呢?万一出租车司机酒驾,路上被查,我还要受‘连坐’岂不冤枉?让无辜者致罪,此举岂不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

公众的种种质疑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是,有质疑并不意味着这项新规在法理上存在问题。事实上,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早就有了类似的“连坐”之规,比如“预见到他人可能产生犯罪行为时,负有特定义务人如不加以阻止,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酒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明知司机酒驾,不加以阻止,并与其同乘一车,乘客这种行为显然也属于可以被“承担相应责任”的范围。因此,“连坐”你,不冤。

当然,这里有一个重要前提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882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