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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紧箍咒

 

□江子骏

 

1013,《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向未成年人和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1014《广州日报》)。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中这条“向未成年人和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的规定,很难让人认同与接受。因为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这条规定不仅混淆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利于具体操作,而且也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与纠纷。

      因为很难排除现实生活当中,会有少数一些喜欢较真的孕妇与未成年人,以法规没有禁止自己吸烟为由要求销售者卖给自己香烟。何况还有一些孕妇与未成年人,其实是为家人买烟的,如果销售者因为害怕罚款而拒绝销售,难免会引发一些矛盾。

立法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现实问题,而不是为了制造新的社会矛盾与纠纷。虽然广州市这条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呵护孕妇与未成年人的善意,但其实却在有意无意之间犯了一个将矛盾纠纷转移、下放到了社会的错误。为此,希望广州市的立法者能继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从谏如流,尽快删除或更改这条不尽合理也难以具体执行的规定。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884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