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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不应止于税务解读

 

□舒圣祥

 

1130,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首次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就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权利与在纳税过程中应负有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解读: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申请延期申报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虽然这份公告事实上只是把散落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归集整理并使用相对通俗的语言进行专门罗列,但仍获得公众好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乃是因为纳税人权利在现实语境中高度模糊,“纸上的权利”始终未能化为公众的切身体验。

纳税人概念“皮之不存”,纳税人权利“毛将焉附”?相较《公告》对纳税人“您”与税务机关“我们”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狭义解读,纳税人真正的权利,应该是建立在公民纳税与政府履责的对等天平之上。用一句西方谚语来说,就是“无代表,不纳税”。

纳税人真正看重也最为需要的权利,不只是《公告》中所标明的面对税务机关时的那些具体权利,更是面对依靠纳税人养活的政府部门时的公民权利。其中,最为典型的纳税人权利至少有:知道税收是怎样被花费掉的权利,监督税收不被权力部门滥用的权利,要求获取与税收相匹配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利……

政府权力从公民的让渡中获得合法性,政府部门又完全依靠纳税人维持运转,理应恪守职责为纳税人服务,同时接受纳税人的制约和监督。不难看出,与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相比,《公告》中的纳税人权利,仅仅是“与纳税事务有关的权利”,而那只是纳税人权利中非常微小的一部分。神圣的纳税人权利,税务解读仅是个开始。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887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