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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不应止于税务解读
□舒圣祥
虽然这份公告事实上只是把散落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归集整理并使用相对通俗的语言进行专门罗列,但仍获得公众好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乃是因为纳税人权利在现实语境中高度模糊,“纸上的权利”始终未能化为公众的切身体验。
纳税人概念“皮之不存”,纳税人权利“毛将焉附”?相较《公告》对纳税人“您”与税务机关“我们”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狭义解读,纳税人真正的权利,应该是建立在公民纳税与政府履责的对等天平之上。用一句西方谚语来说,就是“无代表,不纳税”。
纳税人真正看重也最为需要的权利,不只是《公告》中所标明的面对税务机关时的那些具体权利,更是面对依靠纳税人养活的政府部门时的公民权利。其中,最为典型的纳税人权利至少有:知道税收是怎样被花费掉的权利,监督税收不被权力部门滥用的权利,要求获取与税收相匹配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利……
政府权力从公民的让渡中获得合法性,政府部门又完全依靠纳税人维持运转,理应恪守职责为纳税人服务,同时接受纳税人的制约和监督。不难看出,与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相比,《公告》中的纳税人权利,仅仅是“与纳税事务有关的权利”,而那只是纳税人权利中非常微小的一部分。神圣的纳税人权利,税务解读仅是个开始。
责任编辑:guanli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887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