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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违法拆迁何必等“引发恶性事件”

□庞 贝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525新华社)

同样是在525,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河北邯郸广平县被报道10天拆千户民房,事先未签补偿协议。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拆迁。两条新闻并肩而立,相映成趣,愈加凸显出时下拆迁之乱,也证明了“紧急”发布通知之必要。

“紧急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这是一则非常重要又耐人寻味的规定。规定本身无比正确,可以想见,对于那种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的行为,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问责,此类问题该何等泛滥,对于跃跃欲试于违法拆迁者又该是何其强烈的鼓舞。

某种程度上说,广平县出现10天拆千户民房这种恶例,主要原因便是有关领导自认为得不到相应的惩戒。

该县领导为什么自认为不会得到相应的惩戒?那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搞拆迁是在执行上级的任务。邯郸市对广平县提出的要求是“三年大变样”。在该县看来,既然要大变样,那自然就得先拆迁。所以拆迁是在完成工作,即便拆迁中出现了问题,甚至违反了“紧急通知”乃至法律,上级部门也大体不会追究。

本身无比正确的“紧急通知”,其威力却无法彰显,这提醒我们重新体会“紧急通知”中那些严厉的规定。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之被追究责任,被设置了一个前提: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像广平县这样涉嫌严重违法拆迁,但并未造成恶性事件,是不是就不需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了呢?这或许就是问题之所在。必须强调的是,只要是违法拆迁,就应该受到严厉惩戒,而不该等到自焚之类恶性事件的出现。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898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