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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强奸民女的官员也要“化名”吗
一是《河南商报》报道说,河南沈丘县某村26岁女子陈晓丽(化名)被一个叫张松才的人强奸,并被对方拍下裸照,印制数百张到处张贴和散发。二是《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河北邯郸市曲周县49岁女子张丽平(化名)两年前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石建设(化名)强奸,随后她到丛台区公安分局报了案。最终,“石建设”终因强奸罪被判刑4年。
报道中,两起案子对实施强奸的当事人却作了不同处理——前者用了真名,后者却用了化名。莫非在报道违法侵权案件时,也是官民有别?
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除了未成年人、涉及隐私与名誉的受害人等特定人需要化名处理之外,新闻当事人应使用真名。一方面,这是为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另一方面也是新闻报道本身的真实性所需。显而易见,犯罪分子不是受害人,违法官员也不是未成年人。如果这些人干了龌龊事而不用露出真面目,那么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如何保障?
当下,许多媒体日常采访报道活动中,对违法违纪官员常常不透露真名,而化名、隐名,以及“某某”充斥大量新闻报道的字里行间。更有甚者,连涉案单位的名称也隐去了。举个例子,据《重庆商报》
某种意义上讲,对违法违纪者的匿名报道,无异于对假丑恶行为进行遮羞甚至保护。回到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石建设”一案,受害人张丽平的报案笔录落到“石建设”的手上,本身就让人怀疑“石建设”与警方的关系非同一般。如果媒体在揭露此事的时候手下留情,无疑会加深公众对案件真相的疑虑,甚至会导致媒体在公众心目中失去公信力。
责任编辑:guanli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898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