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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为何总在出事后
□邓建胜
许多事故的发生有很大的偶然性。但任何的偶然性都包含着一些必然的诱因,比如肇事者的疏忽大意。近年来事故频发且死亡率居高不下,几乎每个事故都能找到监管不严甚至严重缺失方面的原因。从亡羊补牢的角度看,关注生产事故的监管缺失,恐怕更加紧要。
比如车祸。5月23日长深高速公路上一大货车超载逆行,导致33人死亡。要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交警各司其职,严格把关,那辆严重超载了25吨的庞然大物,怎么可能逆行到对面的车道?“车祸猛于虎”,监管的缺失,事实上在为虎作伥。
痛定思痛,人们常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人们安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找原因。其实不然,包括宪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内,我国现有涉及生产安全的法规近300部,种类毫不逊色于一些发达国家。安全事故频发,症结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是行政不作为。日前国务院安委办通报南京“7·28”事故情况,初步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安全管理缺失。当日9时30分丙烯管道被挖穿造成大量液态丙烯泄漏,到10时11分引起大面积爆燃,中间漫长的41分钟,只要安监、公安、城管等哪一方监管到位,都能将这起惊天动地的爆炸杜绝。
生产安全无小事。长期以来,我们的一些部门习惯于制定各类制度,出台种种的“严禁”、“不准”,而平时完全指望被监管对象“自觉遵守”,造成监管缺位。等出了问题,这些部门就搬出这些东西,一是撇清与自己的干系,二是“依规严惩”。
这一监管模式的弊端在于片面强调以规代管、以罚代管。就像考试,主考者不能因为准考证背后标注了“不许舞弊,违者严惩”就万事大吉,任凭一屋子的考生“自觉遵守”,等到考场纪律一团糟捅了大娄子,那些分发完考卷就溜之大吉在外面喝酒打麻将的监考者才怒气冲冲地跑进考场大骂考生“素质差”,然后撵走几个考生。监考者要是因此还博得“严格执法”的美名,那就更不可思议了。耐人寻味的是,同样属于监管,我们不能容忍溜之大吉的监考者,却习惯于生产安全领域中方方面面的监管者一味地“事后严惩”。
当然,像无论多严厉的监考也难以杜绝舞弊现象一样,生产安全事故也不可能杜绝。呼吁严格日常监管,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特别是减少因监管缺失导致的各类悲剧,让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努力营造“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的祥和氛围。
责任编辑:guanli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00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