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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土政策”成千年老汤

□詹  

 

  近期,一些地方“雷人”规定不时出现。浙江台州小板桥村出台了村民守则,规定村民信访须经村干部批准,否则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至10年。沈阳某百货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健康保证书”,责令员工签字认可上班时发病与公司毫无关系,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村里的“最牛村规”也好,企业的“无良家规”也罢,要么人为设置门槛,违反《信访条例》有关畅通信访渠道的规定,损害村民正当信访权益;要么违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的规定,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不乏本地“特色”,虽则作用于一村一企,但由于既违法又侵权,社会影响不佳,难怪备受各界批评。

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违法违规的“土政策”、“土办法”,屡屡见诸媒体。如果把视野放开些,这些问题与长期以来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其实是一脉相承的。一些地方和部门,罔顾大政方针和法律制度,或“你有规定,我也有规定”,“创造性”执行;或曲解政策、为我所用,选择性执行;或阳奉阴违、浅尝辄止,象征性执行;或设置条件、加价加码,附加性执行。

有学者指出, 由于利益的至上性,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之间容易出现利益“过滤”:下级执行上级政策时往往以自己的利益损益值作为对策参考,得益越多,越乐于执行;受损越多,越不乐于执行,从而消减政策执行力。比如,为了得到利益,有些地方针对高考加分制度制定了各种“土政策”,明里暗里进行利益输送和交换;为了避免损失,有些地方规定,未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环保部门不得对污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可见,“土政策”的出台,根本原因还在于利益驱动;“土政策”的顽固,也因为盘根错节的各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的获取,跳得出政策法律的边界,却走不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圈子的局限,反而要以全局利益和公平正义受损为代价。简言之,就是利大于义。

另一方面,“土政策”也折射出少数干部法治观念的淡薄、依法行政习惯的缺失。陕西省周至县哑柏镇雇佣临时工在国道上设卡收取“卫生费”。对于自设关卡行为,该镇镇长解释为“合理,但不合法”。

“合理不合法”,道出了不少“土政策”、“土办法”的观念基础。在一些人看来,“管不管用”是至关重要的,“合不合法”是无足轻重的,能达到“目的”就算合理,能搞定问题就是能耐。在这种实用主义的误导下,行政行为远没有把法律政策作为头顶的“高压线”,而是作为任其摆弄的“松紧带”,因利乘便,上下其手。简言之,就是权大于法。

日前,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工作人员在一个考古工地发现出土的铜鼎内保存有2400多年前的骨头汤,对此人们颇为惊叹。“千年老汤”已经作古,而一些地方、领域和部门的“土政策”、“土办法”一直禁而不止,清而未绝,换汤不换药,还是老一套。其“生命力”之顽强,则像另一种变味的“老汤”。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08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