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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个税变革来得更猛一点儿吧

□吴睿鸫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将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据多家权威媒体透露,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预计会调整为3000元,税率结构由9级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累进税率。

就目前而言,降低个税,最简捷、最方便、最直接、最见效的方法,就是提高个税起征点,以拉动我国内需,尽早摆脱外贸顺差的困扰。

然而,提高个税起征点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也悬念丛生。眼下,个税法改革方案存在三大悬念:一是个税法修正案出台时间,二是个税起征点调到多少才合适,三是是否会有税制的变革。确实,这三大悬念一点儿都不夸张,都是个税变动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既然个税变革存在悬念和变数,那么,有必要对个税整个制度性安排进行反思。一方面,反衬出现有个税征管模式,不仅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太平衡,各地工资发放水平相差较大。

另一方面,意味着个税制度修订效率低,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节拍。从现行个税制度来看,如果要调整个税起征点,要履行各种法定程序,这势必会加大制度成本,以及影响执行效率。自1981年开始征收个税,到了2005年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再到2008年的2000元。在这30年里,不知有多少人在呼吁,最后,才把起征点提高到目前的水平。

此外,也反映出现行的个税制度严重滞后。从个税制度来说,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的制度更加合理。然而,由于我们的个税制度制定比较简单,个税征管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如果实行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制度,还需考虑到地区间的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差别和不同家庭收入及支出、子女上学情况、子女是否脱离家庭、赡养老人情况等。

总而言之,尽管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相关制度的出台,尚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但其事关分配的公正公平与家庭的整体福利。在近期中央多次强调要进行分配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宜早不宜迟。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17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