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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案的名人效应

李中海

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肇事,517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了该罪法定最高刑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案并非是醉驾入刑以来的第一桩有判决结果的案件,但是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刑法没有为高晓松而松动,虽然其认罪态度很好,但法院考虑到事故的严重性依然进行了顶格判决。510,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提出“酒驾不能一律入刑”。虽然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刑法的应有之义,但在许多民众眼中,这番言论无疑是为“法外留情”开了口子,新罪名似乎又“可左可右”了。正当这番言论备受争议时,高晓松案终于尘埃落地,名人自然没有其特殊身份而受到法院的“照顾”,这本身已经能够说明一个道理:正当醉驾入刑被各种声音包裹之时,高晓松案的判决结果实质上已经超出案件本身,当然案件本身是严格按照刑法罪名适用的,这一案件却给民众更大的启迪。严格适用醉驾入刑规定,将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时一个良好的开端,不管被告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名人尚且被顶格判刑,我等芸芸众生以后也别有侥幸的想法,更应该遵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要求行事,社会也更多一份和谐与稳定。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181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