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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长醉驾获刑意义重大

□伊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胡基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前胡已被开除公职。今年611日,胡酒后驾车导致追尾事故发生。胡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近日《天中晚报》)

胡基林不是醉驾入刑后撞到“枪口”上的第一个名人,但他应该是撞到“枪口”上的第一个警官。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的这项判决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查违法驾驶(包括醉酒驾驶),是交警的职责。交警查到违法驾驶者,大都会铁着脸(别误会,是铁面无私的意思)教育或者教训司机一番,然后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很早以前就有人提出过这样的疑问:别人违法驾驶交警管,交警违法驾驶谁来管?这样的疑问值得思考。仔细想想,交警违法驾驶还真没人管,或者说基本上没人管,要不然也不会有那么多“牛交警”遍地开花。如今好了,交警醉驾也有人管了,而且管得还很像回事儿。执法者犯法,同样会被追究,这是一个好现象。说到执行规定、纪律、法律,我们常常会采用一种办法:杀鸡吓猴。其实,杀鸡吓猴不是一个好办法,猴不听话关鸡何事?再说鸡杀多了猴就习以为常了,应该是谁不听话“杀”谁才对,“杀鸡”的人自己不听话,也应该被“杀”。这项判决意义重大,重大就重大在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只有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才能真正成为法律。也只有法律真正成为了法律,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才算有了根基。

胡基林在法庭上的表述应该是由衷的,因为他不仅失去了官职、失去了工作,还失去了自由(虽然时间不算长),可谓人丢大了。玩了半辈子鹰,反倒被鹰啄了眼,岂有不懊悔之理?胡案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还有些人守法的意识并不强,知法犯法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现象是法治建设的大敌,在群众中的影响极其不好,必须采取有力的手段加以遏制。胡副大队长被判拘役并开除公职,相信会引起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的重视。若果真如此,这当是胡案的又一意义。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18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