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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管制应再加强

       笔者认为,醉驾入刑是我国社会公共安全范围内的一个重大事件,一方面,它表明了法律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视与有序管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社会的公共安全已经到了必须用法律严管不可的程度了。

       自醉驾入刑以来,车辆驾驶员们确实谨慎了许多。例如,在饭店,现在听得最多的话就是“我开着车,不能喝酒。”

       但是,最近发生的社会影响巨大的“小悦悦事件”再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管制仍旧需要进一步加强。

       生活中能看到许多汽车驾驶人危险的驾驶行为,例如乱开快车、不看周围环境随意加速、乱抢车道等。甚至极个别人自认为自己的车已经交了全险,就任意胡为、无视其他车辆与行人的安全。而有些人自认为自己的驾驶水平高,甚至在闹市区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地方仍旧高速行车。

       凡此种种,其中很多已经不再属于安全隐患了,而是直接和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而且,许多车祸的发生,都与此有着直接的关系。

       对此,笔者最大的感受就是法律应该对驾驶行为进一步严格管制,以全力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

       可是,对于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因为不属于醉驾,也就没有相关的法律和社会管理措施进行约束,不到构成车祸或事故的程度就没有人出面管理,而一旦出了车祸酿成悲剧,却无法弥补其严重的后果了。

       所以,笔者认为,除了醉驾入刑,对其他的种种危险驾驶行为,同样应该应用行政和法律程序严加管理。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21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