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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的标准

王东红

       和朋友聊天,朋友说,学生甲进班把自己的桌子擦净后,又帮着擦邻桌,然后把全班同学的桌子都擦了个遍;而学生乙进班只把自己坐的那半面桌子擦净。两人的行为哪个好哪个不好?   

       我的看法明确:当然学生乙的行为对。

       学生甲看似行为无私,却有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没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朋友侧耳,我继续:其实我们一直欠缺“私权”意识,你不经过我的允许,自以为是地动我的东西,就是对我“私权”的侵犯、人格尊严的疏忽。

       做好事的标准首先是当事人明确地表达了请求帮助的愿望。当然,也有不用表达求助的情况,那就是事情、事物需要帮助的状态一目了然时。比如,一人身有残疾无力做某件事,或身陷无助之险境,而你此时不用他明确请求就可伸手相助。这是因为,他的残疾、他的无助险境就是一种明确请求帮助的“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构成合同的前题。

       其实,生活中处处是各种形式的合同。婚姻是合同,买卖是合同,甚至连口头允诺也是一种合同。只要是发出了“要约邀请”,你表示感兴趣,用口头或文字回复了要约,合同即宣告成立。

       但所有的合同形式前提都是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在一个法制社会,当事人的同意起决定意义。如果你硬是不经当事人的同意实施的好意行为,切记,那在民法上是无因管理,不属于是否做好事的道德评判范围,而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会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24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