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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需要“高温”接地
□陈文祥
所谓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按道理,有令必行,这是最起码的基本常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应该“一个人不能少”。然而,现实情况却是,高温津贴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高兴就发,想发才发。要发多少就发多少,想不发就不发。从来不按规矩出牌。
之所以出现如此尴尬的局面,是因为,高温津贴没有硬措施保驾护航。短了就短了,不发就不发,皮不破肉不烂,你奈我何?倘若对高温津贴“短斤少两”一律“秋后算账”,甚至“大刑侍候”,让其吃不了兜着走,恐怕高温津贴早就一步到位了。
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向工人发放高温津贴,思想工作固然重要,但没有严格的惩戒措施做后盾,显然是不行的。可以肯定的是,当下,全国高温不止广州一地,高温津贴不到位的更非“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如何保证每一名工人都拿到津贴,这是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大事,来不得半点马虎。因此,拒发高温津贴要罚款,应成为“通用标准”。
责任编辑:guanli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25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