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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瞒不得

张爱玲

       报载,20121225,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经理部六分部在山西施工作业时发生爆炸,致现场8人遇难、5人受伤。这起造成85伤的爆炸事故,在发生6天后才被社会所知晓。此事尚未平息,又报山西长治天脊集团约8.7吨苯胺泄漏至浊漳河内,山西境内河道长约80公里受到影响,事故发生5天后才上报至省政府。

    如此瞒报、迟报事件接连发生,引人深思。

    为什么会出现安全事故瞒报、迟报现象?一是保面子、保“官帽”思想作祟。《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就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因此,生产者也好,地方行政首长也好,对安全生产事故不上报,或许上级不会发现,或许不被追责,官可以照当。二是安全事故伤亡者的家属息事宁人,考虑更多的是经济赔偿,认为人死不能复生,多争取点经济赔偿才是目的,只要得到了自己满意的赔偿金,上报不上报无所谓。

    人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更高层级的党委、政府就能及时调集更多的资源、创造更多的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减轻事故损失。由于瞒报、迟报,错过事故的最佳处置时机,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影响到更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严重的是,一些事件还可能因为瞒报、迟报而使调查取证更加困难,使受害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正义难以伸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瞒报、迟报仍不时发生,无疑是对国家法令的公然违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漠视。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任何一起事故发生后都不可能瞒得住、骗得过。试图抱着侥幸心理,企图一拖再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异于掩耳盗铃。

    只有加大对瞒报、迟报事件的查处力度,才能给受害群众和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引起更多地方的警醒和重视。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301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