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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该多些刚性重罚

王晨

    不久前,工信部对外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违者可能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金,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今社会,信息就是财富。个人信息之所以成为商品,是因为这些信息可以为某些人带来巨大的隐形财富。

    有了经济诱惑和利润鼓动,再加上国人的信息保护意识比较弱,且缺乏严格、细化的信息保护法律,诸多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会受到严罚,信息买卖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最为典型的是,不少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甚至把自己手里的个人信息作为商品买卖。

    信息保护意识不是“倡导”出来的,而是“惩罚”和“重罚”出来的。所以,《规定》中的重罚条款甚至是刑罚规定,才是对信息买卖最好的打击。加大法治处罚力度,为公众提供更安全的信息监护!违规者只要触犯了条款,就严惩不贷。如此一来,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就会受到抑制和终结,动辄出卖个人信息、乱发信息的行为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规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安全法》,希望借助“立法破冰”,让信息安全法治意识得到更多人的认同,让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安全法》早日出台,为公民带来更为安全、健康的信息保障!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33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