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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违法不能让纳税人埋单

傅达林

近日,湖南省交警部门曝光了一批在高速公路违法未处理次数超50次的车辆,张家界市国资委一台小车以137次违法位居“榜首”。

公车违法的张狂,首先与交通执法的“网开一面”有关。一些公车之所以敢挑战执法权威,很大程度在于处罚可以私下“摆平”。很多地方,公车违法后通过种种关系“减免”处罚。处罚上的“官民不平等”,导致一些部门根本不把交通法规放在眼里。而有的交管部门,则利用处罚权与其他部门“协调关系”,这也助长了公车违法的胆量。

最关键的问题是,公车违法的成本,往往不用违法者自己掏腰包。包括违法处罚在内的公车开销,一般都由部门公款报销,违法行为人毫发无损。即便公车违法受到交管部门的严格处罚,最终也可能是由纳税人承担违法成本。在法律上,处罚对于违法的纠治功能,首先依赖于行、责、罚相一致,倘若违法行为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出现分离,违法者不用承担任何违法成本,那么再严厉的处罚也无法约束违法者。实践中,所谓花纳税人的钱不心疼,我违法你埋单,自然成为公车违法屡禁不止的关键原因。

可见,治理公车违法现象,让公车真正去特权化,既要像湖南启动公车违法“零减免”那样,通过一视同仁的严格执法,遏制公车违法的冲动;更关键还在于,如何在制度上建立起不让纳税人为公车违法埋单的机制,只有将违法成本真正落实到违法者本人头上,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车违法的张狂。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36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