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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违背的契约精神
□朱 晔
王连生于1989年9月16日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驻马店地区中心支行存了100元定期,期限是24年,到期后,连本带息可得1万多元。2013年9月16日,他便拿着这张定期存单去银行取钱。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这张存单只能按目前的定期存款利率支付,100元定期连本带息只有400多元。(10月18日《天中晚报》)
银行是被人们视为最讲信用、最安全放心的理财部门,可有谁会想到,白纸黑字、明确标注24年到期的定期存单,却并不靠谱,利息由约定的1万多元缩水到400多元。
面对缩水的储户利息,银行方面也很委屈:他们的确是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但问题是,类似这样蒙在鼓里的客户还有很多,24年来,又有谁采取任何措施通知到储户,明知存单“无效”,为什么要让客户苦苦等待24年后才恍然大悟?这不是耍储户玩吗?
缩了就缩了吧,银行政策由银行出台,出尔反尔司空见惯,普通储户岂能拥有与银行平等协商的权利。储户即使被耍了,又能怎么样呢?律师说了,储蓄政策的变更属于霸王条款,可这又能怎么样?银行腰板硬着呢。
银行成天与钱打交道,习惯了以金钱论得失。但是,这次银行好像赚了储户近万元的利息。其实,有种东西远远不是万元钱能赚回来的,那就是信任,是契约精神。
遵守契约,信守契约精神,这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前提。没有法律,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没有契约精神,生意就会破产。
银行不愿意按照约定向储户兑现利息,不管因为什么,已经涉嫌违约,合同签订在前,通知发布在后,难道说,单方面的通知就能更改契约吗?
希望银行权衡利弊,缩水的难道仅仅是利息吗?吃亏的是储户还是自己?
责任编辑:guanli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366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