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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黄牛”盗用身份证号
舒锐
春节临近,出现了一些“黄牛”党盗用他人的身份证号在网络上购买车票的现象。对此,一定要严加防范与打击。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而身份证号是一组特征组合码,由地址码、出生日期码、数字顺序码、数字校验码组成,这对于每个公民既是唯一的,也是不可变更的。因此,盗用他人身份证号,在本质上就是盗用他人身份的行为,这不仅影响社会综合治理,更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
我国对居民身份证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对于购买、出售和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也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最高可以拘留15天。
更加严重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意味着,在现行刑法上,本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原则上就构成了犯罪,不论结果如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加重处罚。如果利用假身份证触犯其他刑法,还将数罪并罚。
现在,“黄牛”这种盗用现象已经实现了利用“假证”的效果,在违法性和对他人权利侵害上,也和制作纸质“假证”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些人在网络上已经使用了实际上的“假身份证”,我们不能只是因为没有形成那张纸质“假证”,就放纵他们的不端行为,网络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因此,有必要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法律做出符合法律原意、超出机械字面解释的扩大解释,将在网络上盗用他人身份证号的行为,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必须进行坚决和严厉打击。
责任编辑:guanli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392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