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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温馨提醒:举报发票违法行为
市国税局针对目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具和索取发票相关问题,向社会各界温馨提醒如下: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 应当向收款方索要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以收据、白条及其他自制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或者以种种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查实,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消费者需要查询发票真伪,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涉税查询模块下方的“发票流向及开具信息查询”按钮或者到当地国税机关求证。
凡在我市发现有下列发票违法行为的可向税务机关举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虚开、代开、转借、转让发票;制、售、存放、倒买、倒卖发票,开具假发票;其他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举报形式主要有:来信举报(驻马店市春晓街33号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邮政编码463000);来访举报(到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来举报涉税违法行为);来电举报(拨打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电话2965519或纳税服务咨询电话12366进行举报);网络举报(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http://www.12366.ha.cn)或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http://zmd.12366.ha.cn)进行举报)。
税务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经检查属实结案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广 闻)
责任编辑:guanli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63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