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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

 

政策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并存的情形。但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现行政策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如下:1.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我省为20137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我省指20138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我省指20137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比较简单,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632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