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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秩序,彻底杜绝建筑垃圾乱拉乱倒和垃圾围城问题,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驻马店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驻政[2010]130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处置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市中心城区产生建筑垃圾的各建设或施工单位、个人应按照《驻马店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完善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10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3万元罚款。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
特此公告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guanli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69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