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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搅拌混凝土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晚报记者   王建成     

 

本报讯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昨日,2009年全市散装水泥工作会议召开,传达了《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规定》于即日起在我市实施。

据了解,发展散装水泥是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2008年我市散装水泥供应量累计完成100.1万吨,按照国家标准计算,生产和使用这些散装水泥节电721万千瓦时,节约标煤9300吨,减少水泥破损量50020吨,减少粉尘排放5002吨,创综合经济效益6000多万元。我市荣获全省2008年度河南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先进单位。

《规定》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须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或需要特种水泥的建设工程可使用袋装水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运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专用车辆提供通行方便。

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立方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立方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每吨袋装水吨3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77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