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公告·公示 > 关于规范管理市区出租汽车车体车窗广告的公告
关于规范管理市区出租汽车车体车窗广告的公告
为消除影响出租汽车驾驶人视线的“车身流动广告”问题,确保出租汽车安全运营,提高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驻马店市“四城联创”指挥部关于市内出租汽车车体、车窗广告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对市区出租汽车在车体、车窗刊登广告问题作出如下公告:
一、出租汽车是“城市的流动名片”,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代表着城市的形象和品位,出租汽车车体、车窗等外观形象必须服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交警部门的统一管理。
二、出租汽车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市级以上重要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宣传工作需要使用出租汽车车身和车窗进行公益广告宣传的,必须经过交警部门审核批准。
四、交警部门在审核出租汽车车身公益广告时,必须对广告整体规划、广告内容、广告公司资质、粘贴物透明度和是否影响驾驶视线等情况进行认真检验。
五、未经交警部门审核许可,出租汽车有粘贴、喷涂标志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或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交警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去除,并依法处以20至200元罚款。
责任编辑:guanli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79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