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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参加城镇医保三类特殊病种门诊费可报销

□晚报记者   刘金霞   实习生         葛凤芹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制定了《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首次将恶性肿瘤放化疗等三类特殊病种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为妥善解决参保居民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我市将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血液透析、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三种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列入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即上述三类病种参保患者门诊治疗费用可享受统筹基金报销。

即日起,凡符合上述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由本人填写《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及有关病情证明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标准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30日前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门诊规定病种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规定病种和住院合并计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按我市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决,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3.6万元。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1/97986.shtml